荷蘭東印度公司治下大員的漢人[1]

摘錄自Heyns Pol(韓家寶),〈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在大員一帶的經濟關係(1625-1640)〉,收錄於《漢學研究》第18卷第1期(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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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印度公司在舊大陸的領土範圍。圖改自此

過去史家基於民族立場,多指荷治時期為「暴虐」的殖民統治;然而若回到史料當中檢證,則以另一種歷史眼光來詮釋漢荷關係是有可能的。實際上,漢人大批移民台灣之始,主要還基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為發展經濟而提供的契機。本文中所指的「漢人」、「華人」,皆譯自荷蘭文獻中的「chinesen」(按:原文譯為中國人);而所謂「荷蘭人」也只是一個泛稱,實際上1660年以前有三成五的公司雇員皆為外國人,以德籍居多。外來的社群除了上述外,在幕府鎖國之前日本人的社群也十分強勢,在荷治初期的1625年荷蘭人甚至感到無法與日人競爭,限制日本的華商到大員貿易且對大員日人的貿易輸出課征什一稅,釀成所謂的「濱田彌兵衛事件」。此外,司法管轄權也是日荷關係緊張的節點,如李旦之子Augustijn的犯行便曾引起日人僑領與荷蘭當局爭執該案的管轄權。在另一個案例中,荷蘭當局所逮捕的一名日籍偽幣嫌犯也是引渡至日本接受該國的司法審判。

荷屬東印度公司在大員的職員包括長官、士兵、水手、商人、磚、木匠、牧場主、探訪傳道(Ziekentrooter)、牧師、檢察官、裝訂工、獵人、測量師等,他們通常與公司簽訂三、五或十年的工作契約,並在期滿後以更好的待遇(薪金、職位)為條件而續約。1625-1641年間在台的荷蘭人約200人至600人之間,其中大部分為流動性極大的水手與士兵。公司雇員之外還包括荷蘭公民(Burgher)與奴隸,但都在公司的管轄範圍之內;配合上除商務員外不得私下貿易的禁令,公司的利潤得以極大化。奴隸主要為漢人或班達人(來自馬來群島中的Banda島),但數量不多,由於漢人勞動力更便宜、工作意願更高的緣故(1639年的東印度公司僅有60名奴隸,卻有3000名漢人勞工協助興建堡壘)。

東印度公司以水手與士兵為主的人力結構,意味著經濟的推動勢必有賴於其他社群。在荷蘭人之前,在漢人漁民與漁船的往返外,也有華商在大員與日本進行貿易,或者居住在西部收購原住民的鹿獲製品。除了公司曾試圖控制的鹿製品貿易,其他產業的發展與漢人的到來都有賴荷蘭人資助;這些行業包括工人、石匠、舢板船夫、石灰匠、獵人、商人、釀酒人、農人等,一開始幾乎全為男性。他們很少居留超過三年,所得即使是蠅頭小利也寄回給妻兒,並保持相當緊密的聯繫;到後期才有了水利工程、開墾的長期投資與定居移民。

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之時,即以壟斷亞洲的海上貿易、打擊西葡兩國為主要目的;公司在亞洲建立各據點和據點間的商路,並統籌由設於巴達維亞的總部發號施令(建城、殖民、宣戰媾和、兵力調度等)。位於大員的據點,便是為了與中國通商,並封鎖馬尼拉與澳門而設置的。在早期,荷蘭人曾試圖在中國沿岸建立據點並與華人製造商直接交易;此舉失敗後,荷蘭人只能從中國政府發與許可證的商船那裡取得貨物,喪失了許多議價的空間。而海盜的猖獗對來到大員貿易的中國商船更是一大威脅,導致貿易衰退。荷蘭當局的做法是發給在台的漢人免費的居留證以方便辨識,禁止賭博,並遣兵追捕、在魍港設置稜堡(reduit)。(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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