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軍隊火器裝備的數量[2]
戚繼光騎營
接著我們來看騎營。
《練兵雜紀》〈馬營解〉條:
「每馬軍十二名為一隊,隊總一名;次鳥銃手二名;次快槍手二名;次鈀手二名;槍棍手二名;大棒手二名;火兵一名。三隊計隊總三名,兵夫三十名,火兵三名,旗總一名,共三十七名為一旗;三旗為一局,百總一員,共一百一十二員名;四局為一司,把總一員,共四百四十九員名;二司為一部,千總一員,共八百九十九員名;三部為一營,將官一員,中軍一員,共二千六百九十九員名…神器把總一員…神器馬騾九十匹頭…旗鼓瓜探架梁開路大小將官共用軍士二百八十八名,通共二千九百八十八員名。」
因此每隊組成為:
馬營組成圖示如下:
火器的使用數量:
[註1]雖然《練兵實紀》卷一〈第七騎神器〉條謂:「凡騎兵營有虎蹲砲,各有馱騾,平時仍屬一官,名為管神器把總…出征分與各部,每旗一位,專責隊總管」,但實際上虎蹲砲僅配屬了60位而不是72位。
--
馬營另有三種不同的編組。《練兵雜紀》〈馬營解〉條謂:「如軍出三千之外,另為大營;每一把總司加一局」。所以:
火器的使用數量:
--
另兩種散見於《練兵實紀》中,卷一〈第一選騎兵〉條:
「…隊總自行揀兵十一名…以有力伶俐者二名為一伍、二伍長充鳥銃手,以鳥銃為長兵,仍習雙手刀為短兵;以有力伶俐者二名為第三、第四,充快槍手,各執長柄快槍為長兵,近用柄代棍為短兵;以有殺氣者二名為第五、第六,各充鎲鈀手,以鎲鈀為短兵,兼火箭為長兵;以有殺氣者能射者二名為第七、第八,充刀棍手,以刀棍為短兵,以射為長兵;以有力習射者二名為第九、第十,充大棒手,以大棒為短兵,弓矢為長兵;以庸碌可役者一名為第十一名,充火兵…此馬營左右二部也。中部輕騎司每司第一局俱銃手,為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鈀手兼火箭,為第九、十。二局、三局俱殺手,第一、二、三、四俱弓矢腰刀,第五、六、七、八俱弓矢鉤槍,第九、十俱鈀並火箭…」
我們可以看出左右二部與上所引《練兵實紀》的編組相同,而中部輕騎司的編組與左右二部不同:
每司第一(銃手)局:
[註2]原文沒提到火兵,但下文隊牌有。
每司二三(殺手)局:
繼續上引文:
「…三隊畢即換一旗總…三旗總俱完付與一百總;軍足三千二百以上,每把四百總;軍止三千以下,每把三百總…」
所以兩種編組分別為:
[註3]《練兵實紀》卷一「第二騎旗鼓」條以下謂:
「每營旗牌六名,號銃手三名,門旗二名,金鼓旗二名,執五方旗五名,執號帶五名,角旗四名,認旗二名,巡視旗八名,吹鼓手十六名,夜不收五十名,火藥匠二名,鐵(金呈)匠二名,弓箭匠二名,醫士一名,家丁一名,獸醫一名,家丁一名…」此處共113名。
「第三騎雜流。每營將官下識字三名,家丁不拘數,務要同死生,可抵好漢;聽自設法募養伴當八名,軍牢二十四名,廚役二名…軍伴十八名,養馬三名,薪水三名…」此處共61名。
「中軍官下識字二名,軍牢八名…軍伴四名…」共14名。
「千總每員下識字一名,軍牢六名…軍伴四名…」11╳3,共33名。
「把總每員下識字一名,軍牢四名…軍伴四名…」9╳6,共54名。
綜上所述,雜務人員應有275名;而營將家丁不算在內。
或:
[註4]在第二種編制中雖然有提到四局一司,但並沒有說明多出來的一司在中部輕騎司是殺手或銃手;此處姑且推定其為銃手。
其火器使用數量分別為:
或:
(待續)
戚繼光騎營
接著我們來看騎營。
《練兵雜紀》〈馬營解〉條:
「每馬軍十二名為一隊,隊總一名;次鳥銃手二名;次快槍手二名;次鈀手二名;槍棍手二名;大棒手二名;火兵一名。三隊計隊總三名,兵夫三十名,火兵三名,旗總一名,共三十七名為一旗;三旗為一局,百總一員,共一百一十二員名;四局為一司,把總一員,共四百四十九員名;二司為一部,千總一員,共八百九十九員名;三部為一營,將官一員,中軍一員,共二千六百九十九員名…神器把總一員…神器馬騾九十匹頭…旗鼓瓜探架梁開路大小將官共用軍士二百八十八名,通共二千九百八十八員名。」
因此每隊組成為:
馬營組成圖示如下:
火器的使用數量:
[註1]雖然《練兵實紀》卷一〈第七騎神器〉條謂:「凡騎兵營有虎蹲砲,各有馱騾,平時仍屬一官,名為管神器把總…出征分與各部,每旗一位,專責隊總管」,但實際上虎蹲砲僅配屬了60位而不是7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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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營另有三種不同的編組。《練兵雜紀》〈馬營解〉條謂:「如軍出三千之外,另為大營;每一把總司加一局」。所以:
火器的使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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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種散見於《練兵實紀》中,卷一〈第一選騎兵〉條:
「…隊總自行揀兵十一名…以有力伶俐者二名為一伍、二伍長充鳥銃手,以鳥銃為長兵,仍習雙手刀為短兵;以有力伶俐者二名為第三、第四,充快槍手,各執長柄快槍為長兵,近用柄代棍為短兵;以有殺氣者二名為第五、第六,各充鎲鈀手,以鎲鈀為短兵,兼火箭為長兵;以有殺氣者能射者二名為第七、第八,充刀棍手,以刀棍為短兵,以射為長兵;以有力習射者二名為第九、第十,充大棒手,以大棒為短兵,弓矢為長兵;以庸碌可役者一名為第十一名,充火兵…此馬營左右二部也。中部輕騎司每司第一局俱銃手,為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鈀手兼火箭,為第九、十。二局、三局俱殺手,第一、二、三、四俱弓矢腰刀,第五、六、七、八俱弓矢鉤槍,第九、十俱鈀並火箭…」
我們可以看出左右二部與上所引《練兵實紀》的編組相同,而中部輕騎司的編組與左右二部不同:
每司第一(銃手)局:
[註2]原文沒提到火兵,但下文隊牌有。
每司二三(殺手)局:
繼續上引文:
「…三隊畢即換一旗總…三旗總俱完付與一百總;軍足三千二百以上,每把四百總;軍止三千以下,每把三百總…」
所以兩種編組分別為:
[註3]《練兵實紀》卷一「第二騎旗鼓」條以下謂:
「每營旗牌六名,號銃手三名,門旗二名,金鼓旗二名,執五方旗五名,執號帶五名,角旗四名,認旗二名,巡視旗八名,吹鼓手十六名,夜不收五十名,火藥匠二名,鐵(金呈)匠二名,弓箭匠二名,醫士一名,家丁一名,獸醫一名,家丁一名…」此處共113名。
「第三騎雜流。每營將官下識字三名,家丁不拘數,務要同死生,可抵好漢;聽自設法募養伴當八名,軍牢二十四名,廚役二名…軍伴十八名,養馬三名,薪水三名…」此處共61名。
「中軍官下識字二名,軍牢八名…軍伴四名…」共14名。
「千總每員下識字一名,軍牢六名…軍伴四名…」11╳3,共33名。
「把總每員下識字一名,軍牢四名…軍伴四名…」9╳6,共54名。
綜上所述,雜務人員應有275名;而營將家丁不算在內。
或:
[註4]在第二種編制中雖然有提到四局一司,但並沒有說明多出來的一司在中部輕騎司是殺手或銃手;此處姑且推定其為銃手。
其火器使用數量分別為:
或: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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