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麻豆社與荷蘭人間的關係[2]

摘錄自陳中禹,〈荷治時期麻豆社的族群關係與被統治的歷程〉,收錄於《水堀頭遺址探勘試掘暨舊麻豆港歷史調查報告》,台南縣政府文化局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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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以兩兩一組的方式敘述麻豆社原住民降服於荷蘭人後,前兩者與漢人,此三者間的政經關係。

荷蘭人與麻豆社

麻豆社對荷蘭人來說,首先是後者在臺灣鞏固勢力時,需要極力拉攏的作戰盟友;前者的臣服也意味者此種「征戰同盟」的穩定建立。1636年對金獅(小琉球)島上的原住民, 1637、1638年對虎尾壠社的作戰是說明此種關係的兩個明顯例子。前者使得金獅島上的原住民在該年5至11月的作戰中整個遭屠殺滅絕,後者則使得虎尾壠社失去了與荷蘭人對抗的本錢,而所有西海岸的原住民部落都被荷蘭人的軍事實力震懾住。

荷蘭人另有統治麻豆社的四項具體措施。其中兩項是「地方集會」與「部落繳納貢稅」的制度:1643年,巴達維亞的總督與議會命令大員商館施行這兩項制度,「使原住民清楚認知誰是他們的領主並向其進貢」;集會的舉行可說是此種抽象關係的宣告,而納貢則是其實踐。不過後者既然同樣出於「領主對臣屬」的象徵意義而執行,在大員商館了解某些部落不堪負荷後,便於1648年取消了。關於荷蘭人對麻豆社原住民的支配形式,一說認為其係近世(early modern period)初期的殖民政權,一說則認其為延續荷蘭人在歐洲的習慣政治,為一種封建統治。從前面提到的兩項制度看來,似乎後說較恰當。然而考慮另兩項制度:「部落長老(頭人)制」與「贌社制度」時,則前說的意味較濃厚──在「部落長老(頭人)制」的規劃中,原住民取得長老的地位必須得到荷方的認可,荷方且規定了長老的人數以及每年重新認命、避免被同樣的人選把持住權位的原則。「贌社制度」則是一種「包稅制」,荷人對外招標原住民部落的資源管理權,得標者支付給荷方現金以換取經營當地產出利潤所得的權利。「部落長老(頭人)制」對麻豆社的政治生態造成極大影響,體現其殖民支配的特色;「贌社制度」則表示出其介入並改造原住民物質生活的事實,及其經濟剝削的殖民體制本質。

荷蘭領主對麻豆社的統治還體現在宗教信仰的改變上;自1635年以來,經過20餘年的傳教努力,荷蘭人在1659年的麻豆社取得了700多名原住民能回答教理、200多名「能為各種祈禱,並會聖教要理,且閱讀、學習,復不斷聽取說教,亦習宗教問答,已開始善為理解」的成績。

麻豆社與漢人

早在16世紀中葉漢人便以取得鹿皮為主要商品的貿易而與當地原住民建立了聯繫。在荷蘭確立其統治後,漢人則成為承租得標於「贌社制度」的原住民資源的主要腳色,成為荷蘭統治結構中聯絡上下的一部分。此種提供開發技術、資金、人力與管理成本的腳色,一方面故然因其增加了原住民的財富(主要是雇佣漢人的農業生產)而受到歡迎,另一方面卻也有過度開發的隱憂(如墾荒時被焚毀的大片竹林,便成為原住民部落要求漢人應該賠償的一個項目之一)。

漢人與荷蘭人

抵達臺灣的荷蘭人對早已與原住民建立貿易網絡的漢人而言,意味著在商戰上又添一強勁對手。固然有許多漢人與荷蘭人合作,以政治上的中間地位換取經濟利益,協助荷蘭人開發利用當地資源;但也有一些漢人產生了對抗意識,在荷蘭人的勢力範圍外發展其貿易,並煽動原住民拒絕與荷蘭人合作。結果則是此種外圍的敵對漢人勢力成為荷蘭人武力擴張的對象,成為荷蘭人──漢人──原住民此種支配階層擴大的開路先鋒。然而漢人人口的膨脹,尤其是明末清初大陸上的戰爭所帶來的移民潮,對荷蘭人的統治是項威脅。此時漢人又成為荷蘭人與原住民聯手對付的敵人;1652年發生的郭懷一事件便是典型的例子。(完)


描述郭懷一事件的畫作。圖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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