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位對噸位[2]
與明鄭側少的可憐的資料相比,看起來1650年以後英荷等海上強權的船艦資料要豐富得多──清乾隆年間也編有《欽定大清會典事例》等類書,可以找到詳細至各艦艇人員武器配備的資料;不過與明鄭相關的這類史料目前看來還有待開發(或許已全數湮沒?默禱)。怎麼我說英荷等強權的資料比較好找呢?至少像是The Kentish Knock Company這個網站和同一組人馬製作的部落格Anglo-Dutch Wars在收集(尤其是荷蘭側的)資料方面就有非常傑出(可怕)的成果:參戰船隻中舉凡各船隻的人員(水手幾人士兵幾人)、炮位(有時詳細到各門火炮裝彈的重量/磅數)、艦名與艦長姓名等等諸如此類的資料豐富的很,目不暇給。以下的討論也要倚重該網站的資料。
Geoffrey Parker在其著作《The Military Revolution》(請參考拙譯文〈海軍軍事革命,1500-1800〉)中提到了Frigate的發明和遠洋海軍的發展;易言之,此種搭載火炮在30門左右上下的軍艦雖非戰鬥主力,但在各種交由海軍的任務中(護航、私掠、攔截…等等)卻比大型的戰列艦要來得經濟。Geoffrey Parker沒有明說的一點是:後起之秀的荷蘭人鑒於前車之鑑──那些維持著強大的常備艦隊的老派殖民帝國反而在海權的競爭中落於下風──因而滿足於保持強大的商船隊和可臨時快速擴充的海軍。英國人在第一次英荷戰爭(1652-1654)中能夠佔到荷蘭人的便宜,一個很大的原因是荷蘭人臨時可動用的現役軍艦不如英國般重武裝──內戰不但沒有削弱英海軍的實力,內戰期間站在國會派這邊的海軍還得到克倫威爾治下英共和政府的全力奧援。雙方的差距可由拉開第一次英荷戰爭序幕的首場戰役看出:
Dover戰役(1652):
(資料出處:http://www.kentishknock.com/a-d-wars2.shtml)
在差不多相當於Frigate的等級上荷蘭人大占優勢;而40門以上火炮的艦艇英國人則是荷蘭人的五倍。
但這種偷吃步怎麼可能有第二次的機會呢?第二次英荷戰爭(1665-1667)時英國人就見識到了歐洲商船噸數第一位龍頭的可怕(直到1690年,英國的商船總噸位數為178,000噸,而荷蘭人在1670年有568,000噸。見《劍橋歐洲經濟史》第四卷,p.187和p.189。我參考的是中國大陸的經濟科學出版社的簡體譯本):
Lowestoft戰役(1665)英國側:
(資料出處:http://www.kentishknock.com/a-d-wars6.shtml)
四日戰役(1665)荷蘭側:
(資料出處:http://www.kentishknock.com/4daysbattle.shtml)
在戰列艦這一級上荷蘭人顯然已扳回一城。果不其然,在第一次英荷戰爭中英國人強加於荷蘭人之上的航海法案,在這場戰爭結束之後被修改為有利於荷方。接下來的第三次英荷戰爭(1672-1674)儘管是英法兩國聯合起來海陸並進欺負荷蘭人,儘管結果看起來是英國的勝利,這場戰爭中的荷蘭人在海上依然悍勇無比;號稱那爾遜之前最偉大海軍將領的de Ruyter帶領荷蘭海軍大獲四場(戰爭期間僅有的四場海戰)全勝,即便敵人在數量上占優勢,而法國人設計的船艦更是當時歐洲首屈一指的(William Oliver Stevens,《A History of Sea Power》,pp.149-150)。
講了那麼多,我要繞回來的是:儘管Parker認為Frigate的發展才是對歐洲海軍的最大貢獻,但就東西方比較的觀點而言,第一次和第二次英荷戰爭間的空檔或許才是中國近代史屈服於西方船堅炮利的起點;雖然在16世紀初英國就已經建造有搭載百餘門火炮的艨艟巨艦,但這樣的巨艦和其所組成的艦隊既無對手的壓力也無內部長期實在的經濟實力可以支撐,只相當於鄭和艦隊在當時的曇花一現,對後世卻沒有什麼深遠的影響(見〈海軍軍事革命,1500-1800〉)。但英國人對大艦巨砲的堅持在後來卻引發了真正首屈一指的海上強權荷蘭、以及後來的法國等國的海軍軍備競賽;也是從這時起非西方的「海權」開始被遠遠的拋諸在後,儘管在人員與船隻噸位上或許還可與西方一較高下,但在火炮的數量上已瞠乎其後。將上篇中關於明鄭的資料與上引第一次英荷戰爭中荷軍的資料作個對比,我們可以說這兩個在各自海域上稱霸的強權之間還不算有太大的差距;但一旦荷蘭人的造船實力被激發,並進一步帶動英法兩國的海軍軍備競賽,在接下來的18世紀裡互爭雄長,非西方(至少,中國)的海權再也優勢不起來。鴉片戰爭的失敗不必等到1840年代。
當然這不完全是西方的「錯」;歐洲海軍大艦巨砲的發展方向,一要有諸國競爭的國際形勢,二要有建造大艦巨砲的技術和傳統,三要有維持艦隊的經濟能力和派上用場的機會。1683年澎湖海戰後,台灣「平定」,東亞海域上既無相似的條件,大型戰船還會有什麼好下場呢?
「至若鳥船之式甚大,樑頭至於三丈餘,可載數千石,…戰船上乾淨明亮,雙戰棚,兩重炮位,器其重大,配水兵將百名,連戰兵共有三百人。如先年平臺之時,福建總督姚啟聖令各縣備造一隻,費動萬金;及平台之後,將軍施琅見海宇昇平,空糜糧餉,奏請拆改趕缯,今無此式。」(陳良弼《水師輯要》〈各船式〉條)
所謂飛鳥盡,良弓藏,清廷早把所費不貲的大型戰船給拆光了。於是這些船隻也和歷史上曾出現的其他偉大艦隊一樣,在當時似乎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記,卻在後世被遺忘。(完)
與明鄭側少的可憐的資料相比,看起來1650年以後英荷等海上強權的船艦資料要豐富得多──清乾隆年間也編有《欽定大清會典事例》等類書,可以找到詳細至各艦艇人員武器配備的資料;不過與明鄭相關的這類史料目前看來還有待開發(或許已全數湮沒?默禱)。怎麼我說英荷等強權的資料比較好找呢?至少像是The Kentish Knock Company這個網站和同一組人馬製作的部落格Anglo-Dutch Wars在收集(尤其是荷蘭側的)資料方面就有非常傑出(可怕)的成果:參戰船隻中舉凡各船隻的人員(水手幾人士兵幾人)、炮位(有時詳細到各門火炮裝彈的重量/磅數)、艦名與艦長姓名等等諸如此類的資料豐富的很,目不暇給。以下的討論也要倚重該網站的資料。
Geoffrey Parker在其著作《The Military Revolution》(請參考拙譯文〈海軍軍事革命,1500-1800〉)中提到了Frigate的發明和遠洋海軍的發展;易言之,此種搭載火炮在30門左右上下的軍艦雖非戰鬥主力,但在各種交由海軍的任務中(護航、私掠、攔截…等等)卻比大型的戰列艦要來得經濟。Geoffrey Parker沒有明說的一點是:後起之秀的荷蘭人鑒於前車之鑑──那些維持著強大的常備艦隊的老派殖民帝國反而在海權的競爭中落於下風──因而滿足於保持強大的商船隊和可臨時快速擴充的海軍。英國人在第一次英荷戰爭(1652-1654)中能夠佔到荷蘭人的便宜,一個很大的原因是荷蘭人臨時可動用的現役軍艦不如英國般重武裝──內戰不但沒有削弱英海軍的實力,內戰期間站在國會派這邊的海軍還得到克倫威爾治下英共和政府的全力奧援。雙方的差距可由拉開第一次英荷戰爭序幕的首場戰役看出:
Dover戰役(1652):
(資料出處:http://www.kentishknock.com/a-d-wars2.shtml)
在差不多相當於Frigate的等級上荷蘭人大占優勢;而40門以上火炮的艦艇英國人則是荷蘭人的五倍。
但這種偷吃步怎麼可能有第二次的機會呢?第二次英荷戰爭(1665-1667)時英國人就見識到了歐洲商船噸數第一位龍頭的可怕(直到1690年,英國的商船總噸位數為178,000噸,而荷蘭人在1670年有568,000噸。見《劍橋歐洲經濟史》第四卷,p.187和p.189。我參考的是中國大陸的經濟科學出版社的簡體譯本):
Lowestoft戰役(1665)英國側:
(資料出處:http://www.kentishknock.com/a-d-wars6.shtml)
四日戰役(1665)荷蘭側:
(資料出處:http://www.kentishknock.com/4daysbattle.shtml)
在戰列艦這一級上荷蘭人顯然已扳回一城。果不其然,在第一次英荷戰爭中英國人強加於荷蘭人之上的航海法案,在這場戰爭結束之後被修改為有利於荷方。接下來的第三次英荷戰爭(1672-1674)儘管是英法兩國聯合起來海陸並進欺負荷蘭人,儘管結果看起來是英國的勝利,這場戰爭中的荷蘭人在海上依然悍勇無比;號稱那爾遜之前最偉大海軍將領的de Ruyter帶領荷蘭海軍大獲四場(戰爭期間僅有的四場海戰)全勝,即便敵人在數量上占優勢,而法國人設計的船艦更是當時歐洲首屈一指的(William Oliver Stevens,《A History of Sea Power》,pp.149-150)。
講了那麼多,我要繞回來的是:儘管Parker認為Frigate的發展才是對歐洲海軍的最大貢獻,但就東西方比較的觀點而言,第一次和第二次英荷戰爭間的空檔或許才是中國近代史屈服於西方船堅炮利的起點;雖然在16世紀初英國就已經建造有搭載百餘門火炮的艨艟巨艦,但這樣的巨艦和其所組成的艦隊既無對手的壓力也無內部長期實在的經濟實力可以支撐,只相當於鄭和艦隊在當時的曇花一現,對後世卻沒有什麼深遠的影響(見〈海軍軍事革命,1500-1800〉)。但英國人對大艦巨砲的堅持在後來卻引發了真正首屈一指的海上強權荷蘭、以及後來的法國等國的海軍軍備競賽;也是從這時起非西方的「海權」開始被遠遠的拋諸在後,儘管在人員與船隻噸位上或許還可與西方一較高下,但在火炮的數量上已瞠乎其後。將上篇中關於明鄭的資料與上引第一次英荷戰爭中荷軍的資料作個對比,我們可以說這兩個在各自海域上稱霸的強權之間還不算有太大的差距;但一旦荷蘭人的造船實力被激發,並進一步帶動英法兩國的海軍軍備競賽,在接下來的18世紀裡互爭雄長,非西方(至少,中國)的海權再也優勢不起來。鴉片戰爭的失敗不必等到1840年代。
當然這不完全是西方的「錯」;歐洲海軍大艦巨砲的發展方向,一要有諸國競爭的國際形勢,二要有建造大艦巨砲的技術和傳統,三要有維持艦隊的經濟能力和派上用場的機會。1683年澎湖海戰後,台灣「平定」,東亞海域上既無相似的條件,大型戰船還會有什麼好下場呢?
「至若鳥船之式甚大,樑頭至於三丈餘,可載數千石,…戰船上乾淨明亮,雙戰棚,兩重炮位,器其重大,配水兵將百名,連戰兵共有三百人。如先年平臺之時,福建總督姚啟聖令各縣備造一隻,費動萬金;及平台之後,將軍施琅見海宇昇平,空糜糧餉,奏請拆改趕缯,今無此式。」(陳良弼《水師輯要》〈各船式〉條)
所謂飛鳥盡,良弓藏,清廷早把所費不貲的大型戰船給拆光了。於是這些船隻也和歷史上曾出現的其他偉大艦隊一樣,在當時似乎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記,卻在後世被遺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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