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何汝賓《兵錄》卷十〈遇警臨敵〉註解[2]

(續上篇)

一 追擊賊船,或其勢逼,欲向內港登岸,即發哨馬、唬船[註1],[倉戈]入裡面,向外攻擊,使出外洋,可以內外夾攻;若畏卻不前,致賊登岸流害者,所發哨、唬船捕盜、繚手俱治以軍法。

[註1] 「哨馬」船取陸兵哨馬之意,是在大型船隻之間傳遞訊息或者往來哨探的輕便船隻;某些種類的船隻也被稱為哨船,但這裡主要是前意。《兵錄》卷十〈哨 船圖〉:

「右哨船,頭間底峻,艄大蓬高,遇風則直走如飛,遇浪則如梭拋擲,履波濤如平地,涉千里于呼吸;每遇巡哨,則與唬船齊驅,遙見賊舟,更能飛撲如鷂。足為窮洋利涉長技也。」

「唬船」即「叭喇唬」,系東南亞船隻perahu(在印尼當地的語言中意即為「船」)的音譯,其特徵為船身狹窄並主要由許多槳來推動。《兵錄》卷十〈唬船圖〉:

「右唬船,其製底尖,面闊首尾一樣,底用龍骨直透前後,[舟感]面兩旁各用長板一條,其兵夫坐向後而棹槳,每邊用槳十枝或八枝,其疾如飛。有風豎桅,用布帆;槳斜向後,准作偏柁,亦能破浪,甚便追逐哨探。倭奴號曰:『軟帆』,賊亦畏憚。」


唬船。圖片來源

一 各船十隻結為一幫,如賊船不多,每十隻專打一隻;如賊船多,分前五隻共打一隻,後五隻共打一隻,並不許參差紊亂;如有臨敵退縮,不行催督直前者,斬捕盜;船行斜曲後到,及不直射衝犁者,斬舵工;故寬繚[糸索],致船遲緩者,斬繚手;行船著淺者,斬招手[註2];若船雖先到,逼近賊船而逗遛觀望,不能攻擊成功者,捕、舵、隊長[註3]俱斬。

[註2] 「招」即設在船首的「櫓」,設在船首有煞車及轉向的作用,能夠讓船隻更具機動性,防止擱淺。
[註3] 此時船艦上的士兵分成各隊並專司不同兵器;一隊約12人,內有隊長一名。此為戚繼光設立的制度。

一 兵船追賊無功,妄殺平民報功者,捕盜並該管隊長、下手之兵俱斬。若假以盤賊,擾害商漁者,各捆打一百。

一 中軍船[註4]戰聲喇叭響,各鳴鑼,齊擂戰鼓、天鵝聲響,大聲吶喊,奮勇剿殺;其退縮、後至者,其捕盜、舵公遇淺者,其扳招、繚手使風不正、賊船旁邊擦過者,如已使風逼賊船,相并不能成功,致賊船復走者,俱以軍法從事。

[註4] 與陸兵一樣,水師也設有中軍,為主將、司令部、參謀、特戰部隊的所在。

一 敵人慮我追戰,故遺棄什物;敢有撈拾不追賊者,許本船捕甲割耳示眾。故縱者連坐。

一 我船打敗賊舟一隻,其餘船不行分投追打別賊,且相攢爭撈首級,致賊走逸者,其各獲首級俱歸先打者。其餘船,捕盜捆打一百,割耳。其一船已逼賊舟,未即打敗,餘船接應同用力者,不在此例。

一 弩弓不可遠,遠則無益,徒費矢竭力。

一 鏢鎗非兩船相逼不可用,往下打更難准。

一 用雞鴨卵擲于賊船上。或用滑泥潑之亦可。

一 打石著人頭面方打,不可空向船上擲之。

一 與賊舟對泊,船椗[糸散]上用茅竹臂開,包裹[糸散]上,以防敵人夜竊。違令,椗手捆打。

一 警報至急,起椗不前,即便用大茅竹一段,計長一、二丈,縛在椗[糸散]上浮水,以便班師個自認取。違者椗手割耳示眾。

一 各船火兵臨敵之前俱預先炊成熟食,以備在船人用。違者治以軍法。

一 主將所坐船隻,臨敵另立暗號,豎于船梢之上,以便識認。違錯者查治。

一 賊犯信地[註5],隱匿不報或報而不實者,把總、哨官[註6]參挐究治。

[註5] 部隊分防的地點。
[註6] 戚繼光所制定的戰鬥序列如下:

「…但係一寨之尊,不拘參、游、都、守、把總,一例曰主將。…大約十船以下、五船以上為一[舟宗],哨官領之;兩哨為一司,分總領之。三司、二司為一部,主將領之。」(戚繼光《紀效新書》十八卷本〈舟師篇第十二〉)

「參、游、都、守」係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其品級高低大略如前排列,但所統兵數通常相差不大,陸兵大略以一營數千人為準。

一 相寇情。小舟數往來者,謀議也。[註7]遲而審固者,疑我也。欲進而復退者,探我也。[註8]既退而卒進者,襲我也。鼓譟而矢石不下者,兵器少也。卻而顧者,欲復來也。先急而後緩者,整備也。[註9]促鼓不戰者,懼我也。泊而揚帆者,欲出不意也。既退而不速者,謀也。[註10]火夜明而呼噪者,恐我襲也。擲纜而即起者,欲擇其利也。火數明而無聲者,備器也。夜泊而趨於涯者,嚮導欲往也。促纜而不呼者,急欲逃也。促纜即流,懸燈于途者,夜逸而遺也。[註11]久而不動者,偶人也。鼓而無韻者,偽響也。近岸連村而不登劫者,卻也。不久困而請和投降者,詐也。

[註7] 小船搭載信使,往復傳達討論。
[註8] 試探性的攻擊。
[註9] 重新整齊因急攻而散亂的部隊。
[註10]與敵保持接觸,誘敵進入埋伏。
[註11]夜半緊急撤走而任纜繩在海中漂流,燈火留在路途中而不及帶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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