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這回事

掐指一算,這部落格寫了也一年又半載有餘了。雖說實際不止如此,許多篇章的雛型可能寫就於五年之前,而在《逸佚居》之前也開過一個比較不成功的部落格(後來偶然搜尋到其殘跡,發現一些搬家後我沒去注意的留言;似乎有點糟蹋了那些意見,不過人總是有惋惜遺物的傾向,丟掉的東西未必倒有那個價值);因而這問題縈於腦際或許也有半個十年之久了:我為了什麼去寫這些東西?

或許真有那股幹勁和熱誠;但或許我把更多的時間花在質疑上頭:我很懷疑這些人造物件的保存期限的。確實,過去許多發表在網路上的「大作」(有鑒於部落格的性質就是供人自賣自誇,且讓我大吹大擂一番)因為怕一時之間意外丟了,我是當部落格一個備分自己文章的倉儲系統;只是後來越是寫,越是懶得與人爭論什麼(好吧我承認:實際上我是爭輸了居多,雖然我認為自己的論點無論就精采還是慎密的程度而言,根本就是輕鬆打死那些讀父書的超齡兒童)。這部落格也越來越充斥一些看起來不像是要與人對話的文字;發現這一點,是拜與友Hildegard通信所賜:突然間我才發現與自己交談是有多麼憊懶,而和別人亂蓋是多麼能引出一些亂七八糟的對談。說起來認為部落格現象是最大規模的集體暴露狂,並不算是十分精到的見解;固然那些去除私語言的專門之作很難引起同好以外的普遍迴響,純粹意識流式的文字拼湊或情緒發洩,大概除了天天見面同事同學之外,少有人會去甩這些不明究裡的東西吧。或許有那些不在乎他人反應的曝露狂;不過有那些能夠忍受沒有人對之加以反應的暴露狂嗎?

不過最好笑的還是莫過於:認為這些有時不太合人事時地物的曝露行為,可以十世百代千秋萬歲的傳下去;是、是,有些文字我確實讓它存活了五年以上。然而十年?二十年?四十年?在這個每個人都可能在所有人面前走紅五分鐘的時代(套Andy Warhol語),雖視而不見的「走紅」究竟有什麼滿足表現欲之外的意義?確實我知道:這種表現欲是可以被利用的,就好像歷朝的皇帝總是被規諫「廣開言路」(然後一堆以為真的什麼都可以亂蓋的被一網打盡宰的宰殺的殺;從東漢的太學清議到毛澤東的大鳴大放,簡直是近兩千年來到現在不變,始終如一)一樣;又好像那些抿除了個人存在的專業論文一般,成為為學術界墊基的一號人物,卻是隱匿的有如名字純粹就只是個代號般,雖然這單薄的存在感是結結實實的鑲嵌在社會允許的名人榜上(Nigel Barley的民族誌或者馬凌諾斯基死後才敢出版的日記多老實啊;人類學者並不都是那種兩三天就能學會異鄉語言的怪物,可是大部分要假裝是)。


馬凌諾斯基。此公也算好出風頭之流:寫了本書故意定名為《野蠻人的性生活》,在一次大戰前後保守的英國社會可說是在挑逗癖好窺淫之人的遐想。據說他也被當作自由戀愛最早的鼓吹者之一,大概因為他所研究的Trobriand島住民對性的態度開放許多吧(女孩子第一次性經驗介於六歲到十四歲之間…聽起來簡直就是蘿莉控天堂;不過與其說是百無禁忌,不如說是禁忌在不同的地方比較貼切。各位男士們擦擦口水,別再作不切實際的幻想了)。圖片來源

其實這個問題或許問錯了;用李維史陀不負責任的遁語來說,叫做「任何意義的背後是無意義」。其實我覺得應該再多發揮幾句:或許任何事物都有意義,儘管任何意義的背後是無意義,但所有這些事物才不管這些。他們自顧自的自生自滅。

抱著「或許這部落格明早起就整個從地球上消失」的心情來寫它,比起小心翼翼的當它作本著作來寫(看嘛,我都刻意標號起了《逸佚居》三個字)還要來得暢快許多;不就拿了「我為了什麼去寫這些東西?」的問題嘰哩咕嚕唏哩嘩啦出一篇文字嗎?就讓它自生自滅吧。

至於這算不算自暴自棄,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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