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16~17世紀越南的兵制、戰具與戰術[1]

16~17世紀的越南正經歷一場由統一到分裂的政權遞嬗。15世紀初擺脫明代中國直接統治的黎朝,到了1520年代為莫朝所篡;而鄭氏與阮氏則以恢復黎朝為號召,攘奪政治上的實權。16世紀末莫朝的滅亡,也為鄭阮二世間的戰爭張本;兩大政治集團分佔南北越南,北鄭南阮,連綿不斷的戰爭持續約半世紀,直到1670年代才暫告一段落。此後是一段長時間的和平,南北越間的均勢直到近百年後才打破。


即便在分裂期間,南向擴張的勢頭也未曾消減。圖片來源

這段期間越南的兵制是如何呢?明代,在專門培養出使外國使節的衙門「行人司」工作的嚴從簡,在其萬曆年間付梓的《殊域周咨錄》卷六〈安南〉篇中記錄了以下資料:

「其國兵制:內外各衛司,每衛司則有中、前、左、右、後、銃弩六所,每所十五隊,每隊五五(按:當即「伍」)。

常,至六年,選壯黃丁一遭,壯健者充為軍伍,老弱者退還民籍。一壯充為各衛所驍勇軍,以防國家有事,為戰隊之兵;次壯亦充旗軍伍,以防運糧之兵。若在軍貫兵人,許回鄉里耕田鑿井,各務家業;每至大集、朝,番即衛所點目,驍勇軍留守本衛所,次壯軍納錢放回,有事之時則調來備用,一衛為一營,一所為一奇,此舊兵制也。

至本國遭亂時,軍兵散在各處鄉邑,催調甚遲,難得應變,乃暫作父子鄉兵之制:每一處承政司(按:即仿明朝地方制度上的承宣布政使司,為管理民政的機構)置一該管之官,一府一副都將,一縣、州置一副將,偏裨之數備在其中。每大縣、州選一千精兵,中縣、州八百,小縣、州或五百、或六百,填為戰士一名,二人運糧,其餘人數出納糧草;或有進攻某處,則盡調而行。無事,一切放回;如賊接境,自相保守。其本縣、州地方如衝要者,添兵鎮守。若守都城之兵,則亦有新舊制:各衛常川軍及力勇武士皆食官糧,專留宿衛。後因南北分列(裂),則兩邊皆遵此制。

本國之兵惟在勇捷,務好戰,戰利則乘勝長驅,不利則退據險要,非有屯兵守城之兵計也。」

總結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發現當時越南兵制的一些特點以及摹仿明代中國之處。首先,衛所制取法於明朝,這不用多說;不過在衛之下分為六所,且其中一所為「銃弩所」,則越南的兵制對於銃弩之類射疏及遠的兵器情有獨鍾,可以想見。除了明成祖時代「神機」銃砲從越南傳入中國這個著名的例子之外,晚明的槍砲行制之一種的「交槍」或許也由越南傳入,此詳論見下。

其次的問題則是:早期越南兵制中的單位與士兵數又是如何呢?這裡我們更關心的毋寧是實際作戰中的單位,而非戶籍上編列的戶口。一般我們在談明代的兵制時,常以為明代衛所制中旗軍、總旗、百戶、千戶等等,即為衛、所指揮階級的指揮官。明初或許如此。然而,當衛所隨著明初政權逐漸穩定而廣為設立的時候,衛所的性質也從積極的逐鹿中原轉為捍禦地方或者鎮守防亂。作為管理機構的衛城、所城與兵營慢慢變成士兵生活當中兩個分開的場域,衛所軍的任務分化:守城、屯種、漕運甚至開採池鹽、土木興工等等雜役又進一步多元化了衛所機構的功能,而與單純操練的兵營漸行漸遠。我們在明末文獻中所見的明兵總是以「營」而非「衛」或「所」等單位出現的,其來有自。不過在這裡,我們在討論越南當地實際作戰的單位時可以不必顧慮此層差別;「有事之時則調來備用,一衛為一營,一所為一奇」。在戰亂還未導致分裂之前的越南,衛所即為營等實際作戰的單位,這點可以肯定。這樣我們便曉得每隊五伍,即25人;每所15隊,即375人;每衛六所,即2250人。我們知道明成祖在越南的軍事建置是「領各州縣衛十,千戶所二」(《殊域周咨錄》卷五),考慮黎朝建立時大抵承襲明制,則當時越南全國的兵力大約在兩萬以上。

再者,我們還有士兵身分的問題要解決;一樣,我們以明代做為對照組。前已述及明代衛所軍的職能分化,而越南的兵制並無類似的機制──相較於屯種的士兵供給糧餉給操練的士兵,越南雖然將「驍勇軍」和「次壯」分開,前者為常備軍,後者雖然也是旗軍,但主要的職能似乎是以糧食補給為主;但此兩者在平時仍是「各務家業」的,只是在「大集、朝」時大點名,「驍勇軍」留守(大約也在此時進行操練),「次壯」則「納錢放回」。而戰時則是通通入營備戰的。在明代,儘管衛所在守城作戰的士兵不足時也會將其他役種的士兵甚至所謂「官舍、軍餘」等軍籍家屬抽調入伍(具備軍籍者即為軍戶,但每戶只須出一丁入營,另外允許多帶一名壯丁入營幫忙料理生計,其餘壯丁則各從其生業;軍籍為百戶或千戶當官者,其戶內餘下壯丁即為「官舍」。普通士兵則為「軍餘」。),但役種之間、職能的分別卻很少打破,幾乎固定了下來。明代的衛所不像越南的衛所必要時仍然是全部皆兵,諸如漕運等等的職能幾乎是衛所固定下來的任務的。

第四,我們則比較一下越南與明代中國類似的「衛所制崩壞」的問題:在越南,衛所制不足恃的原因大概在於兵力的不足以及非即時性。如上述,全國兩萬的兵力或許算是與其國家相稱的數量,但實際上部隊當中「驍勇軍」和「次壯」的分別,以及其召集的方式,都意味著真正適合作戰的士兵只佔了其中一部分,甚至「驍勇軍」有無適當的訓練都沒有史料可以解疑。一但發生戰亂,此種承平時期或許可以存在的機制,大概會在部隊的戰鬥力以及兵源供給上遭到淘汰。我們觀察到越南的補救方式,是不再分離軍民後抽軍作戰,而是反過來以民為徵兵的對象了──「填為戰士一名,二人運糧,其餘人數出納糧草;或有進攻某處,則盡調而行」云云,實際與衛所制下的兵種職能之分無太大的分別。相較之下,儘管明代在衛所軍丁之外,民政單位也有「弓兵」、「快手」等民壯部隊,但扶持、補強晚明軍隊戰力的並非民兵,而是招募來的士兵──這些士兵,有的是衛所的逃軍(有些是垂涎募兵的厚餉),有些原來是老百姓(其中也有不少是脫離政府冊籍掌握的「奸民」或「刁民」、「頑民」,如私自進入封禁的山中開採冶鑄的礦工,或者販私鹽的鹽梟),有的被編入軍籍,更多的則是無事解散──與越南最大的不同是,明代的中國倚靠的是商貿發展到一定程度後某種意義上的傭兵市場,而不再是政府的強制力量。除此之外,「若守都城之兵,則亦有新舊制」這點倒是與明朝相像的──只是在越南,舊制崩壞到只剩下輪流宿衛宮廷的衛所保留了下來,而明代除了宮廷,邊疆地區的士兵仍有大部分是由衛所提供的。

如此增加士兵數量的機制成效如何呢?我手中並無可參考的中文資料,但Michael W. Charney氏著有《Southeast Asian Warfare, 1300-1900》一書有一段涉及於此(p. 228),該可做個見證:

「During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in Vietnam, the Trịnh and the Nguyễn organized their armies in similar ways, although there were terminological differences. The Trịnh army, for example, was formally divided into the elite and reserve units. The elite units composed the standing army and were stationed in the capital. They were recruited mainly from the Thanh Hóa and Nghệ An provinces. The reserve units served as a local provincial military, and engaged in local agricultural duties, such as reaping the harvest. Nguyễn soldiers were divided into those of the regular army (chanh binh) and the tho binh and thuoc binh (local and auxiliary troops). The Nguyễn regular army was organized into a hierarchy of units. The smallest unit was the thuyển amounting to thirty to one hundred soldiers; three to five thuyển made up a dội, consiting of 220 to five hundred men; six(doi?) formed a co, including as many as 2,100 men, and the highest unit was the dinh, of which there were twelv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在17與18世紀的越南,鄭氏與阮氏以相近的方式組織其軍隊,儘管在用語上有些差異。例如,鄭氏的軍隊通常分為精銳與後備單位。精銳單位組成正規軍並駐守京師。他們通常徵召自清化與義安省。後備單位為地方省份的民兵,且參與了地方上的農務,例如收割農穫。阮氏麾下的士兵分成正規部隊(正兵?此為推測而來的暫譯,以下同)、土兵(?)和奇兵(?;地方與支援部隊)。阮式的正規軍由高低序列的單位組成。最小的單位是「團」(?),由30至100名士兵組成;三至五個「團」組成「衛」(?),有220至500人;六(「衛」?)組成一個「軍」(?),最多包含2100人,而最高單位為「鎮」(?),在18世紀這樣的單位有12個。)

上引資料稍稍可以補充嚴從簡所提史料之後的狀況。儘管這裡沒有說明多少「軍」組成一個「鎮」,但即便一「鎮」以一「軍」計,僅僅是南越的阮氏王朝在18世紀也能維持兩萬以上的兵力;換言之,與越南統一時期的兵力相當。(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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